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、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。为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条 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、高职高专的学生证的颁发和管理。
第二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,学生应珍惜、爱护,注意保管,不准涂改、转借或送人。
第三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,由学校教务处颁发学生证。学生证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,加盖学校钢印后方能生效。其他年级在籍学生的学生证,每学期报到注册后,加盖注册印章方能继续使用。
第四条 学生证必须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,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证补发申请表(补发理由、班级、姓名、学号、出生年月、家庭住址、乘车区间、补办次数等,表格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)交本人所在二级学院(直属系)办公室。经所在二级学院(直属系)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交教务处教务科,经教务处同意后予以补发。学生证每月20日下午集中办理一次(遇节假日顺延)。学生证一般只能补办一次,补办学生证不得弄虚作假,杜绝一人多证现象。
第五条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学生证损坏,需以旧换新者,按补发程序办理。
第六条 补发学生证以后,若原证寻回,应交回所在二级学院(直属系)办公室,不得继续使用。
第七条 学生毕业、退学、转学或因其它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,应将学生证交还教务处,不交者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八条 需乘坐火车的学生要购买火车票优惠卡,优惠卡粘帖在学生证内与学生证配套使用。火车票优惠卡由教育部、铁道部监制,每年10月份由教务处统一订购。火车票优惠卡每学年注册后,由教务处以班级为单位增输次数,每学年使用4次(寒暑假),直至毕业。优惠卡的补办一般在每年10月与新生的优惠卡一起订购办理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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